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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未都博客文章第1105篇:犀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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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同一时刻,但不在同一地点,其差异就凸显该事物生发的基本价值观。北京时间5月27日(美国东部时间5月28日),有两名中国人因走私携带非洲犀角分别在该地被判刑6年(72个月)12万人民币,70个月350万美元。显然前者在中国,后者在美国。

这两个案子事由都是走私禁猎动物制品,都是中国人,刑期仅差2个月,说明此类的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国际上都能达成共识(在美国刑满后还要有两年监外看管)。所不同的是罚款,美国人一向把罚款作为刑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,让犯罪者心疼并背负巨大的财产包袱,而中国刑罚中的罚款好像都是点缀,此次走私犀角罚款,在中国已是少见的巨大数字,但仅是美国同罪的罚款1/180。

罚款在西方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十分有效的措施,无论刑罚还是民法的财产罚,创下天文数字在美国不算新鲜了。前些年麦当劳被判罚因咖啡烫伤的老太太286万美元,让国人听着除去咋舌,恨不得烫的是自己。而我们的民法实践中只判受害方直接的损失,精神损害的赔偿5万元还讨论来讨论去难以下决心。前几天有一歌手吸毒,被判九个月刑期,同时判罚2000元人民币,估计连歌手自己听着这罚款额就剩笑了。

中国人的精神好像特不值钱,损害了就损害了,该着倒霉。所以国人侵犯国人各种权利的案子天天发生比比皆是,侵权者最不怕打官司,反正5万元精神赔偿是上限,侵犯你了怎么啦?这种法从某种角度说是在帮助恶人提前设置台阶,为好人设置司法障碍,让你有法不愿意用,或者用了也没有什么效果,还会憋一肚子气。如果有一天中国司法中的财产罚不设上限,对犯罪或恶意侵犯处罚一个天文数字,才会有法律的震慑,才会有本质的进步。

2014/5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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